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4民初4776号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某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