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3执他7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15号中建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156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金台区陈仓大道(新冠森国际家具生活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6224574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民初46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703××××0110银行账户,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院(2023)陕03执58号执行案件中冻结了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703××××0110银行账户,冻结截止期限为2024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冻日期为2025年1月15日,已超出法定申请续冻期限。 本院依据(2023)陕03执58号执行裁定,于2025年1月21日向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冻结了被执行人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703××××0110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5年1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止。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3执他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