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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广州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6民初8502号 原告:陈某,女,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该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2025年6月11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