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6民初8502号
原告:陈某,女,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该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2025年6月11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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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