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8民初3908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同村村民。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