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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民终23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审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23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4年7月24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