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91民初1247号
原告:马某,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单某,男,1966年4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xxxx,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负责人:沈某。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单某、江苏某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马某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张立东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