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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正权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江苏润企万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24民初4197号 原告:沭阳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xxxxxxxxxxxx,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汪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xxxxxxxxxxxx,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xxxx,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沭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江苏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沭阳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1.5‬元,由原告沭阳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