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481知民初264号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