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403民初2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了原告河南恒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中煤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汇申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依据原告河南恒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恒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原告交纳受理费17548元退还给原告河南恒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林
审 判 员 李艳梅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书 记 员 杨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