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445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锦江路锦东家园12幢607室东首,组织机构代码:MA2859DW4。
法定代表人:贾晓昔。
被执行人:浙江雄龙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二路391号,组织机构代码:580255420。
法定代表人:周飞。
被执行人:浙江雄龙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29弄6号温州机械大厦3层316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55017。
负责人:吴端相。
申请执行人浙江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105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6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雄龙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雄龙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102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