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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寿光市丰泰物流有限公司、某某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崂民保字第39号
申请人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寿光市丰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黄河路北段路东。
被申请人***。
申请人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其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鲁BP3T20号的车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鲁B×××××号车辆一辆。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起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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