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8)第4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2838.38元。因被执行人张建伟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胶州市,为方便当事人的执行,节约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王熙中
审判员 徐 晓
书记员 丁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