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朗科精工衡器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朗科精工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民终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朗科精工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法甲,男,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国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319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林,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朗科精工衡器制造有限公司、***、申法甲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国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2民初13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朗科精工衡器制造有限公司、***、申法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朗科精工衡器制造有限公司、***、申法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湖南朗科精工衡器制造有限公司、***、申法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 莉
审 判 员  曾波毅
审 判 员  周 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何腊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