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信志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某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庆信志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民申2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松原市**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大庆信志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松原市**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大庆信志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9)吉07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松原市**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及原判决涉嫌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检察机关已就本案的判决结果提出抗诉,因此再审申请人松原市**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已无进行继续审查的必要,该再审审查程序应依法予以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卢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