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信志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松原市**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702民初2437号
	原告:大庆信志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巍。
	委托代理人:王青松。
	被告:松原市**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志。
	原告大庆信志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松原市**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大庆信志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大庆信志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庆信志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银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