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县新大世界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核工业长沙工程勘察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9民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县新大世界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大世界一桥。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核工业长沙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一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县新大世界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世界公司)与被上诉人***、核工业长沙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核工业勘察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21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大世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大世界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决,改判***自行承担40%的财产损失(由***承担涉案房屋损失及水、电、天然气、电视网络开户费137173.2元);二、由***承担新大世界公司已经支付租金24000元的40%即9600元;三、对***的财产损失其自行承担后的部分由核工业勘察院承担,包括房屋损失、租金、鉴定费、设计勘查费、执行费等费用。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核工业勘察院按比例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只承担5%的损失显失公平。***所有的房屋存在自身缺陷,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次要原因。***房屋自身缺陷有:1.新大世界公司的建设工程未动工之前,***的房屋早有倾斜。2.***的房屋基础采用的洛阳铲桩基础,局部采用木桩加固,证明该基础欠牢固。3.鉴定人员现场检测***的房屋及基础无任何设计和施工资料。证明***所在的该栋房屋的基础和主体结构及施工均不规范。且***的房屋与新大世界公司的建设工程相距约100米。而其他紧邻新大世界公司建设工程的建筑物影响轻微,从而证明***的房屋自身有严重缺陷。另外,根据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的房屋产生裂缝的另外一个主要原因是地下水土流失所致。综合前述原因,***对房屋损害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其自身只承担5%的责任显失公正。新大世界公司在施工前已做好基坑支护工程,在挖坑过程中突发土地水土流失,这是特殊地质这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应当依法减少甚至免除新大世界公司的损害责任。原判要求新大世界公司承担95%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当。二、原判决第三人核工业勘察院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应当并案审理并作出判决。由核工业勘察院承包新大世界公司建设工程的地质勘察、基坑支护施工设计及基础施工。双方签订的《南县新大世界基坑支护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若在基坑法定责任期限内不及时处理危险源造成边坡塌方及周边房屋、道路裂缝损失,均由核工业勘察院承担。依照鉴定结论,涉案房屋受损,是工程基础施工过程中出现水土流失,导致房屋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所致。证明是核工业勘察院在工程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原判决认定“本案中核工业勘察院无需对***承担赔偿”明显错误。三、原判决认定房屋残值和使用权归新大世界公司所有,过户费用和税费承担并未明确,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费用并未明确承担主体。四、原审判决时,南县规划部门不允许房屋拆除重建。现出台了新的会议纪要,明确房屋可拆除重建,现应当根据最新文件重新审理案件事实。
***辩称:新大世界公司的事实与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新大世界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原审判决虽然认定***承担5%的责任,***只为了尽快处理好纠纷,所以违心接受了该结果,但***实际上无任何过错。二、水、电、天然气、电视网络重新开户时,需实际缴纳开户费,不能按责任比例划分。三、门面租金损失也不能按责任划分。四、原审中新大世界公司与***、核工业勘察院经自愿协商同意按***房屋的现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所以排除了纠偏加固和拆除重建方案。五、***的房屋于2017年受损,2017年9月政府要求***搬离原房屋,至现在已三年多,***全家租房居住在外,给***的生活带来很大困难,精神压力极大。为此,请求二审法院考虑***的实际困难,尽快做出处理。
核工业勘察院辩称:一、案涉相关建设工程出现水土流失现象不能归责于核工业勘察院,故核工业勘察院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理由如下:1.水土流失是自然现象,属于不可抗力。2.核工业勘察院的勘查是在新大世界公司委托范围内进行的,核工业勘察院的勘查设计以及基坑支护施工行为未造成水土流失。另外,***的房屋也未在委托勘查的范围。涉案项目已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充分说明核工业勘察院的勘查活动是合法合格的。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指向的基础施工出现的水土流失,并未认定是基坑支护造成的,因为基坑支护以外还有土坑开挖等原因。故不能以此认定核工业勘察院的责任。二、对于新大世界公司主张的由***承担40%的责任,核工业勘察院无异议。三、对于房屋过户的相关费用、新出台的纪要是否适用,由法院认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新大世界公司赔偿***房屋在未受损之前完好状态下及室内装饰装修的市场价格损失337385元;二、请求判令新大世界公司赔偿***房屋自来水开户费1200元,天然气开户费2200元,用电开户费1350元,电视网络开户费798元,共计5548元;三、判令新大世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房屋位于南县南洲镇宝林巷,该栋房屋共3个单元,1、2单元建于2005年,3单元建于2009年,3单元与1、2单元不共墙,***的房屋位于第三单元三楼,建筑面积98.02㎡。其房屋为地上6层砖混结构,1层有局部夹层,1层层高5m,其中夹层层高2.2m,2-6层层高均为3m。该房屋基础采用洛阳铲桩基础,局部采用木桩加固,桩基础上再做500mm厚整版基础,楼面板均为预制板,有圈梁及构造柱。新大世界公司于2017年在紧邻***房屋西南侧建“新大世界”建设工程,在基坑施工时出现水土流失情况,***的房屋多处出现墙体开裂等情况。经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房屋产生裂缝、垂直度偏差较大的原因主要是南向新大世界公司新建工程基坑开挖前,虽已进行基坑支护,但施工过程中出现水土流失情况,导致房屋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所引起。此外,***所在房屋基础类型与1、2单元不完全一致且不是同一时间建造,房屋在自重和使用荷载作用下存在一定的变形,是导致垂直度偏差的次要原因。根据现场、裂缝部分走向及调查、裂缝原因,房屋危险性等级分析为D级。考虑到***房屋主体结构倾斜测量值部分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允许值要求【0.004Hg】,但尚未达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规定的地基危险状态限值【0.01Hg】要求,且上部墙体未见较严重裂缝,可按照《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JGJ270-2012对房屋地基基础进行纠偏加固,纠偏加固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关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关经验的加固施工单位进行加固施工。如房屋采用纠偏加固方案费用较高,也可考虑拆除重建方案。2019年12月9日,就***的房屋是修缮还是重建的问题,一审法院组织三方进行了讨论听证,因修缮费用过高,三方不予考虑,决定在政府允许的前提下进行重建。2020年3月27日,一审法院向南县自然资源局函询对***的房屋拆除重建是否符合规划要求。2020年4月13日,南县自然资源局复函称:经过对***房屋实地测量的数据进行日照分析,发现该处房屋拆除重建会导致部分楼层无法满足大寒日两小时的日照分析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南县“五区一体”的总体规划,该栋房屋位于老旧小区,拆除重建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建议将房屋拆除重建。2020年4月20日,经一审法院组织***、新大世界公司及核工业勘察院会商达成一致方案,对***的房屋不修缮、不重建,执行货币补偿。诉讼中,经***申请并经一审法院委托,湖南志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作出志成估字(2020)第0429HFCX号评估报告,确定***房屋于价值时点(2020年4月29日)的价值为(含室内装饰装修)337385元,单价取整为3442元每平方米。再查明,***就房屋倾斜开裂原因、修护工程造价及房屋价值鉴定共支付鉴定费14916.67元(总费用89500元÷6户),新大世界公司就受损房屋的修缮费用的工程造价鉴定支付鉴定费6666.67元(总费用40000元÷6户),鉴定费合计21583.34元。另查明,***因房屋受损不能居住,在外租房居住,房屋每年租金是8000元,通过***、新大世界公司双方协商及后期的先予执行,新大世界公司已将租金支付至2020年10月30日。***在水、电、天然气、电视网络开户上的损失共计5548元。
一审法院认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审查是否存在侵权损害的事实和后果。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结果认定***房屋产生裂缝,垂直度偏差较大的原因主要是南向新大世界公司新建工程基坑开挖前,虽已进行基坑支护,但施工过程中出现水土流失情况,导致该房屋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所引起,故新大世界公司对该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房屋在自重和使用荷载作用下存在一定的变形,是导致垂直度偏差的次要原因,因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房屋虽然之前存在一定的变形,但并不影响居住使用,新大世界公司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综合本案***、新大世界公司各自对房屋损害后果的过错程度和实际情况,认定新大世界公司承担95%的责任,***自负5%的责任。鉴于***受损房屋(含土地使用权)由被告新大世界公司执行货币赔偿,故房屋残值(含土地使用权)应归新大世界公司所有。至于新大世界公司提出赔偿责任应由核工业勘察院承担的辩解意见,因新大世界公司与工业勘察院之间系设计勘察、施工合同关系,诉讼中***一直未向工业勘察院提出赔偿主张,工业勘察院也一直以无责任予以抗辩。至于工业勘察院是否应当对新大世界公司承担责任,系另外的法律关系,新大世界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中工业勘察院无需对***承担赔偿责任。对新大世界公司主张应由工业勘察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由新大世界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房屋损失折价费320515.75元(337385元×95%)及水、电、天然气、电视网络开户费5270.6元(5548元×95%),共计325786.35元。新大世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名下案涉房屋残值(含土地使用权)归新大世界公司所有;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鉴定费21583.34,共计22083.34元,由新大世界公司负担20979.17元(已支付6666.67元,尚应支付14312.5元),***负担1104.17元。
二审期间,新大世界公司为证明南县政府已同意涉案房屋拆除重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依据有变化,提交了南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
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新大世界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文件是在一审判决之后出现的,该会议纪要出台前,南县人民政府已知晓法院判决,另该文件也并未明确包含***的房屋可拆除的内容。故该文件不适用本案。核工业勘察院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新大世界公司提交的南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并非行政机关正式行政许可,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诉辩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损害结果责任承担比例应如何分配。根据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涉案房屋产生裂缝、垂直度偏差较大的原因主要系南向新大世界公司新建工程基础施工过程中出现水土流失情况,导致房屋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所引起,次要原因系涉案房屋在自重和使用荷载作用下存在一定的变形。本院审查认为,涉案房屋虽然之前存在一定问题,但并不影响居住使用,新大世界公司的施工行为系导致损害后果产生的直接原因。故一审综合本案双方对房屋损害后果的过错程度和实际情况,认定新大世界公司承担95%的责任,***自负5%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新大世界公司上诉称其在施工前已做好基坑支护工程,损害后果的产生系施工过程中存在水土流失的不可抗力,且涉案房屋自身存在问题综合引起的,故应相应降低新大世界公司的责任承担比例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房屋残值(含土地使用权)的过户费用是否应当由***承担的问题。本案系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并非一般市场交易行为。故对新大世界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核工业勘察院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新大世界公司与核工业勘察院之间系设计勘查、施工合同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新大世界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新大世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南县新大世界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