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921民初1446号
原告:南县老年病专科综合门诊部,经营场所南县南洲镇宝林巷。
经营者:***,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原告:***,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俩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告:南县新大世界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大世界一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第三人:核工业长沙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县老年病专科综合门诊部、***与被告***、南县新大世界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核工业长沙工程勘察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南县老年病专科综合门诊部、***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县老年病专科综合门诊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