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21民初1155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县新大世界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大世界一桥。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核工业长沙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县新大世界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核工业长沙工程勘察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汤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