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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南县新大世界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21民初1155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县新大世界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大世界一桥。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核工业长沙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县新大世界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核工业长沙工程勘察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汤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