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6民初68号
原告:广东永爱医养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北1号B栋2楼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5376734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盛济堂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张桓路26甲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WBJ72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永爱医养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盛济堂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永爱医养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永爱医养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