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6民初1506号
原告:广东永爱医养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北1号B栋2楼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5376734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9月8日出生,系该司员工。
被告:青州永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东夏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085115308T。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广东永爱医养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永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永爱医养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永爱医养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永爱医养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78.82元(原告广东永爱医养产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永爱医养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