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35354号
原告:广东XX**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镇XXX北1号B栋2楼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被告:郑州XXXX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XX路XX庄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C6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XX**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XXXX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XX**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XXXX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XX**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3963元及违约金3237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22年7月签订了YA-SH-XS-2022-21合同,后续通过增补,实际履行金额269735元,原告按照合同及增补单的约定交付了货物,被告于2023年6月30日签署的“到货确认单”确认上述合同及增补单的产品已经交付,并确认部分单项货款已结清。
其中YA-SH-XS-2022-21-01增补单金额为215850元,被告确认在2023年2月6日已收货,而根据该订单的约定,在收货验收60日即2023年4月6日,应当支付完毕全部该订单货款,实际情况如“收货确认单”所述,2323年6月30日尚有部分货款未支付。
经原告多方催讨,后续被告又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起诉是止,尚有33963元货款未支付。
违约金方面,21号合同第8.2条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甲方(被告)未能如约付款的,每延期一日则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向乙方(原告)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故,被告应于2023年4月6日前支付全部货款,计算至2023年9月7日止共计150天,违约金如仅按照增补订单金额计算为215850*0.1‰*150=32377.5元。
合同第九条约定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本诉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而致,原告应收款的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本次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XXXX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合同、送货单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养老设备。后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实际供货金额为269735元。
原告依约交付货物,2023年6月30日,被告签署《到货确认单》确认收到货物。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货款33963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予以清偿,被告欠原告货款33963元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违约金,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XXXX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XX**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963元及违约金1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XX**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9.26元,由被告郑州XXXX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