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1205号
原告:广东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某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某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