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民终7495号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由庞敏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一审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庞 敏
法官助理 王李文
书 记 员 杨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