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2386号
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28号中国西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4号楼1单元12层7号。
法定代表人:周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2186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晗,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21029935。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
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