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115民初13208号
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数据服务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九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阳数据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水电九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的数据服务费及计算标准,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数据服务协议》及《安装登记及竣工验收表》等证据为证。被告水电九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未对案涉服务费支付事宜向本院举证,视其主动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于原告主张案涉设备于2018年8月16日安装,至2019 6月19日拆除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1个月的服务费,计算为1,918×2×11=42,196元,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存在违约行为,但双方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本院酌情按年利率6%,自2018年8月16日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27日,原告金阳数据服务公司(乙方)与被告水电九局(甲方)签订《贵阳市建筑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数据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电建地产·观府壹号”三组团建筑安装工程提供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进行相应设备安装调试,同时提供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等服务。数据服务费为:1,918元/套/月、押金5,000元,甲方一次性向乙方预交当期(一年一期)的数据服务费。甲方安装设备2套,需支付数据服务费46,032元、设备押金10,000元,合计56,032元。数据服务费按自然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如甲方逾期支付,除向乙方补交使用费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金额1‰的违约金。 原告提交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登记及竣工验收表》载明:观府壹号三组团项目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共2套,安装地点为大门、塔吊1、塔吊2、塔吊3、制高点,安装日期及竣工日期均为2018年8月14日。被告在该表“安装调试结果”处确认所有设备按规范及要求全部完成安装调试,视频正常上传,通过验收,并加盖“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观府壹号三组团项目经理部”印章。2019年5月2日,被告在《贵阳市建筑工程远程视频监督拆除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申请拆除上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备。2019年6月19日,原告对上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备予以拆除。
一、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数据服务费人民币42,196元,并以该款按年利率6%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7元,由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熊德敏
书记员  姚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