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贵州陆航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15执70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黔0115民初79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陆航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陆航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陆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1487.00元;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延迟履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姜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