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15民初4600号
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龙
书记员 周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