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02民初3087号
原告:张家口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口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家口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