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桥东区城豪建筑工程队、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731民初1996号 原告:桥东区城豪建筑工程队,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 经营者:**,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被告: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古宏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桥东区城豪建筑工程队与被告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桥东区城豪建筑工程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桥东区城豪建筑工程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