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烽滕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宇烽滕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兵0601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宇烽滕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564399037P,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京疆路72号呈信・朗悦盛境小区(一期)3-3栋1层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72207609A,住新疆五家渠市青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南区乌鲁木齐街以北、克拉玛依以南、天津路以东、上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宇烽滕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兵0601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宇烽滕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并依法冻结,现申请执行人新疆宇烽滕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再次查询冻结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由于本案标的较小,与同为被执行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合并查封),同时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兵0601执128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