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烽滕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执行人: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20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7126350.71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3032元,但被执行人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案的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2年5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在银行开户的65001657100050001366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对该账户予以冻结,于2022年6月16日、7月14日分两次对该银行账户合计存款2008461.44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院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内容,对被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已经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仍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剩余案件款5117889.27元。 3、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9辆汽车,经核实有2辆汽车未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剩余7辆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号分别是:×××号牧马人牌越野车、×××号大众牌小型汽车、×××号大众牌小型汽车、×××号长安牌汽车、×××号长安牌汽车、×××号东风牌汽车、×××号跃进牌汽车。 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已对上述7辆汽车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车辆具体停放的位置,故暂时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保险、证券、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房产、国有土地登记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和国有土地登记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该公司的办公场所是租赁案外人方洁、方晶、***共同共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的房屋。 6、本院于2022年7月5日**被执行人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农村局处有未领取的工程款,因该工程款还未审计结算,故本院对该单位送达扣留执行裁定书,要求该单位该工程款结算可以发放时协助本院提取工程款; 另**被执行人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承包了电力工程合同,因还未开工,故本院已向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扣留执行裁定书,要求该公司在工程可以支付工程款时协助本院提取被执行人未领取的工程款。 7、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与申请执行人***通过打电话方式终本约谈,将被执行人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本院已穷尽全部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待被执行人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新疆宇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依多斯 审判员 ***提 审判员 朱  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钱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