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3民初1307号
原告:新疆天基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喀什东路街道京疆路72号呈信·朗悦盛镜小区(一期)3-3栋1层商业。
法定代表人:王虎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卫华,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第三人:新疆大明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万惠里1号综合服务楼8、9、10号。
法定代表人:金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山,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风雷,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新疆天基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新疆大明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基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基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基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8元,减半收取计4604元(原告新疆天基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天基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淑萍
二 ○ 二 一 年 六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