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烽滕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天基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3民初1307号

原告:新疆天基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喀什东路街道京疆路72号呈信·朗悦盛镜小区(一期)3-3栋1层商业。

法定代表人:王虎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卫华,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第三人:新疆大明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万惠里1号综合服务楼8、9、10号。

法定代表人:金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山,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风雷,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新疆天基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新疆大明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基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基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基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8元,减半收取计4604元(原告新疆天基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天基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淑萍

二 ○ 二 一 年 六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