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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有限公司;河南天河某有限公司;中建二局(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8民初54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69元(已减半),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