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与河南天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1民初13346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某)寿丰街50号25层2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告:中建二局(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河南天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天河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