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薛民保字第2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40年8月出生。
被申请人***,男,24岁。
被申请人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D755**号轻型普通货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梁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