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81执保9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5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万元;二、查封申请保全人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滕州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万元;
二、查封申请保全人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滕州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昭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