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52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东省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江门大道中898号5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2024)湘0522民初22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5年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通过传统查控,向银行、证券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5年1月23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省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66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025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新邵县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该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湘0522执27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