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3民初6409号
申请人:贵州兴创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兴创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兴创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2035.8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投保的价值302035.8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编号:12114003901127123780)为本案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2035.85元的财产;前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3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贵州兴创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