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13执833号
贵州兴创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贵州兴创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贵阳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黔0113民初64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工程款313494.4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费通知书。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案款为309228.23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3830.23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内,其中执行费4602元,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将剩余案款309228.2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贵州兴创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其已向本院确认绿地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2020)黔0113民初64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刘 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重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