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4633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华清科盛(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6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能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泰虹路268弄1号807室。
法定代表人:厉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华清科盛(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能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