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4633号之一
原告:华清科盛(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6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能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泰虹路268弄1号807室。
法定代表人:厉达。
原告华清科盛(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能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受理。
因受上海市采取的新冠疫情应对措施影响,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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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