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691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朗得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水门村万岗一横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菊。
委托代理人:杨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88号之33。
法定代表人:吴宜舜。
委托代理人:徐敏,该司员工。
关于广州朗得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1民初9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7月4日,广州朗得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以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30006.78元,本案执行费为9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相关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88号503房,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以(2019)粤0111执6123号案首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
2、被执行人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88号504房,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以(2019)粤0111执6123号案首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
3、被执行人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88号119房,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以(2019)粤0111执保1016号案首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
4、被执行人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88号地下1层36车位,本案首先查封,查封期限从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
5、被执行人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88号601房,本案首先查封,查封期限从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
6、被执行人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案依法冻结两个银行账户。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及限制高消费。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朗得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于2019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650459.6元结算,被执行人分两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一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万元及受理费5519.6元,第二期350459.6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二)若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则放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三)申请执行人在收到第一期款项后,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的强制执行措施。另,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已在扣划款中直接扣除。2019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收到第一期款项,承诺不再向本院申请退受理费,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冻结、房产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履行期间较长,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111执69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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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潘文宇
审判员 周扬帆
审判员 邓春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郑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