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3民初2800号之一 原告: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2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黎某,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诉讼费16781元,减半收取839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