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辽0404民初1762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松山镇石洞沟村五组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妻子),女,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松山镇石洞沟村五组16号。
被告: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工农街黑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20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万象首府工程打工,完工后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出具万象首府二期项目人员工资表确认尚欠原告劳务费20100元,并承诺尽快支付。但被告并未按承诺履行支付原告劳务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推诿不予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方建设辩称:原告陈述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予以驳回。原告非由答辩人雇佣,劳动报酬也非由答辩人支付,虽然案涉工程承包人为答辩人,但答辩人未参与施工,在原告所主张在期项目期间,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为***,答辩人与***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由***采用独立承包、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承包案涉工程项目,案涉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所有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租赁以及人员的聘用等均由实际施工人自行解决,答辩人概不负责。至于原告是否由***雇佣,为***提供劳务,***是否由欠付原告劳务费答辩人均不知情。故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无权向答辩人主张劳务费。综上所述,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何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查明事实,驳回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辩称:劳务费还需要确认数额,到底是多少我不知道,这个工程我已经转包给***,债务由他来处理,我整个的债权债务都由***来承担的,我的投资还没有拿出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自述其于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经其吊车朋友介绍至万象首府项目二标段提供劳务,和一个电工口头约定工资9000元/月。原告主张雇主是***,共计产生劳务费25100元,自认已收到会计***支付的劳务费5000元,尚欠20100元。原告提交的无人员签字确认的《万象首府二期项目部人员工资表》上载“***,吊车工,月工资9000元,应发工资25500元,扣款400元,11月21日实发工资3000元,1月31日实发工资2000元,尚欠工资20100元”;原告提交有被告***签字确认的《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象首付二期项目部人员工资表》中未有***工资情况的记录。庭审中二被告均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自认***系其聘用的会计,负责了2021年两个月的账目管理。原告庭审自认没有证明其在案涉工地工作且经被告确认工作时长及劳务费金额的证据。
另查,被告***从被告北方公司处承包沈阳发展北大教育科学园五期住宅项目(万象首府项目二标段)项目,后于2022年6月24日将该项目转包给案外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应当就其提供劳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仅提交无人员签字的《万象首府二期项目部人员工资表》,本院据此无法认定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案涉工地的工作时长及工资标准等事实,进而无法认定二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及欠付劳务费金额的事实,另,原告庭审中亦自认没有提供劳务及雇主确认劳务费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