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4民初2967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宏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文大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工农街黑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辽宁宏涛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9,045元,减半收取29,5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