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10525号
申请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866。
法定代表人:霍春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大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孟博,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X3JQX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72712.33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金额为8172712.33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72712.3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晓凤
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