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460号之三
申请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866。
法定代表人:霍春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华世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X3JQX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世嘉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105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世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72712.33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1月17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6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9073.15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于2020年11月17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5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8117.56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于2020年11月17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工商银行股票100股,冻结时每股股价4.98元、冻结其名下华能国际股票200股,冻结时每股股价5.05元、冻结其名下国电电力股票1600股,冻结时每股股价2.11元、冻结其名下申华控股股票1900股,冻结时每股股价1.91元,上述股票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16日;于11月2日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室,建筑面积为127.95平方米的房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幢XX室,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的房产一套,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于2020年11月9日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中山市XX路XX号XX园XX座XX房,建筑面积为193平方米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8日;于2020年11月6日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号牌为陕AXXX**奥尼斯野玛2261CC小轿车的档案信息、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号牌为陕AXXX**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的档案信息,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5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052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