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866。
法定代表人:霍春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X3JQX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104民初105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72712.33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0)陕0104执保146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11月17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6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9073.15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于2020年11月17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工商银行股票100股,冻结时每股股价4.98元、冻结其名下华能国际股票200股,冻结时每股股价5.05元、冻结其名下国电电力股票1600股,冻结时每股股价2.11元、冻结其名下申华控股股票1900股,冻结时每股股价1.91元,上述股票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16日;于2020年11月6日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号牌为陕AXXX**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的档案信息,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5日;于11月2日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幢XX室,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股票的冻结、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05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