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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6407号
原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籍住西安市莲湖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梅,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籍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42元,减半后收取29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伟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艺华
打印:史艺华校对:张梦雪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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