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执30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霍春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大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孟博,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3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79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4504.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63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6月29日、10月23日三次对***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不足。因本案的执行,其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27日予以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在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5.1020%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3、本案在诉讼阶段,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保全查封***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室、建筑面积为127.95平方米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0年11月9日保全查封***名下位于中山市XX路XX号XX园XX座XX房、建筑面积为193平方米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0年11月6日保全查封***名下号牌为陕AXXXXX奥尼斯野玛2261CC小轿车的档案信息,查封期限为两年。此外,未查到***名下有保险、证券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查封***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室房产,本院已通过网络询价平台对该房产进行了询价,最终参考价为1839200.66元。因该房产暂未腾空,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对冻结被执行人***在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5.1020%股权,本院已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目前正在价值评估中,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暂不处置。
4、本院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股权转让款79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合计55849.5元,全额未执行。本案执行费67179元,全额未收取。
申请执行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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